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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初稿)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初稿)


 

为规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统一财务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办计函〔2013〕99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具体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应统一会费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章 会费


第一条 协会会费标准以《章程》及会费缴纳有关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准。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条 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属于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50万元/届12.5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0万元/届2.5万元/年

3、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委员):5万元/届1.25万元/年

4、普通会员(分支机构普通会员):8000/届,2000/年

5、分支机构已经缴纳会费的会员,尽快完善会员信息,按照上述等级发放会员卡。

第四条 会费分配有关规定:

1、分支机构会费收入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普通会员等的会费。会费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协会秘书处作为公共经费。分支机构应根据分支机构类别上缴一定的会费或公共经费。

2、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会费归秘书处所有。

第五条 会员等级有关规定:

1、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自由参加分支机构活动,享受不同会员等级的待遇,各分支机构予以支持。

2、分支机构会员可自由参加协会秘书处活动、其它分支机构活动。协会秘书处、或其它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费,仅可以按照会员等级收取活动成本费用。

3、各分支机构会员,已经向分支机构缴纳会费(以会费缴纳至协会帐户为准),后加入协会作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的,协会收取差额会费。

第六条 根据协会规定,每年公历6月30日10月31日协会各向分支机构扣缴规定的费,其余会费收入用于各分支机构自身建设与发展,协会不再另行提供经费用于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开支。专委会的报销制度依照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在6月30日前的,协会原则上按一年收取公共活动经费;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在6月30日后,协会原则上按半年收取公共活动经费。

第七条 会费使用

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公共开支、会员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公示会员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协会及分支机构会员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三章 经营服务收费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除提供免费基本会员服务外,举办各种针对会员的经营服务活动。关于经营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1、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2、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5、鼓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分支机构对会员开展经营服务收费有关规定

1、协会副会长单位可免费参加所有协会活动,以副主任委员身份免费参加一个分支机构的活动。以副会长身份免费参加其它分支机构活动,活动成本费用自理

2、常务理事单位可免费参加协会活动,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以常务理事身份免费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分支机构仅收取成本费用

3、理事单位可免会费参加所有协会活动,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以理事身份免费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分支机构仅收取成本费用。

4、分支机构的普通会员免费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的活动;如参加其他分支机构活动,其他分支机构按普通会员优惠价格。

 

第三条 关于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管理

1、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活动收支均须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得将活动收益留存其他承办单位,活动开支必须与活动收入对应。

2、以协会主办活动的,分支机构或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本会预留10%财务成本(含税)

3、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开展服务性项目,获得服务收入,应按协会要求缴纳财务费用与技术质量审查费用横向项目按15%(含税)收取、纵向项目按10%(含税)收取。

4、分支机构参加项目投标,分支机构或投标负责单位应在本会预留2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或从分支机构帐户余额中扣除。项目中标后,上述投标经费全额退还。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举办会议,原则会议收入支出应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为了便于活动开展,各分支机构可以承诺会前提供会议预算、会后提供签到表、会议成果、活动决算,并接受秘书处经费审查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务公司承办活动。

 


第四章 会费收据与服务发票的开具


第一条 由于分支机构举办活动、招募会员,均需要开具发票或会费收据。原则上,协会收到款项后,财务根据到帐款项类别、金额开具正式发票或会费。

1)按合同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审批发起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如涉及多个分支机构的合同,应由两家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分工协议。

2)临时性费用收入,如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请各分支机构在每月15日、25日对分支机构的收入进行认领,核实发票开具信息,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开具。对于没有认领、或者认领错误的,由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协调。

3)分支机构提前申请发票,应填写发票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并签分支机构公章后,方可开具发票。逾期协会没有收到款项的,申请发票的分支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如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请各分支机构在15日、25日前确认好开票信息,经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协会财务部。分支机构应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如因开票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由分支机构负责。

第二条 专委会使用的财务票据由协会提供,协会可开具票据种类有财政部监制“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及北京市国税局统一监制“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费统一票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如有会员单位汇款项目非会费收入,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务必当月告知协会财务人员准确财务信息。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一条 分支机构费用报销采取预算制。分支机构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活动及相应预算。预算内费用开支采取正常审批手续。预算外费用开支须特别审批。

1、研究课题与技术服务项目,预算费用包括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材料费、合作交流费、协作费、办公费用等。如课题有特殊要求的,按课题要求执行。

2、会议培训活动,预算费用包括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场地费、会议费、设备租赁费、酒店住宿费、协作费、办公费用等。

3、分支机构管理费用,包括房租、人员薪酬与福利、办公费用、设备购置、对外联络、合作交流等费用。

第二条 分支机构申请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应确保有相应的项目或活动预算、分支机构帐户有足够余额。原则上,项目或活动分包合同不得高于对应项目或活动的预算。如预算不足、或账户余额不足,原则上均不得申请。分支机构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进行审查。

第三条 分支机构申请报销款项,应确保已经按期缴纳会费,并有足够余额。劳务费、专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比例、说明事由,并且提供银行付款信息。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六章 其它


第一条 分支机构财务审批应确定1-2名审批签字人,并在协会预留签字。日常报销手续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及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向协会正式报告变更。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一名财务专员,于每月最后五个工作日与协会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对本月收支情况。核对之后的当月仍有会费收入的应及时沟通。为保证当月付款当月到账,减少未达账的情况,原则上,协会在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做汇款。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公章均由协会统一管理。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均需以文件形式向协会申请,协会审批通过后,活动文件方可下发。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末未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举办的任何活动,协会将不予审批盖章。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