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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关于规范名誉职务设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组织建设,落实主管单位有关要求,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工作的通知》(中社办发〔2025〕23号)规定,现就规范本会名誉职务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誉职务的设置应严格规范,协会仅可设“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备案,并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严禁设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及其他任何类似称谓的名誉性职务。

三、此前已设立的上述禁止类名誉职务,已完成清理撤销工作。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经协会理事会正式批准,一律不得新设任何名誉职务。

特此通知。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6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关于规范名誉职务设置的通知.pdf


责编|胡锦蜜

初审|胡锦蜜

复审|王海霞

终审|柴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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